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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雄学院人事争议调解制度
发表时间:2012-07-10 浏览次数:107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及时化解矛盾,妥善解决人事纠纷,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文件精神,建立健雄职业技术学院人事争议调解制度。

第二条 调解委员会由本校工会代表、教职工代表、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代表组成。

教职工代表由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推举产生,工会代表由本校工会委员会指定。

第三条 调解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负责人担任。 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工会。

第四条 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熟悉人事政策法规,具有一定法律知识,联系群众,为人正派,办事公道。

第五条 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调离本校或者因其它原因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本制度及时补充和调整。

第六条 调解委员会的职责:

(一)依法调解人事争议;

(二)检查、督促人事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三)宣传、解释人事政策法规。

第七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人事争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据人事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

(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权利。

第八条 当事人因下列人事争议申请调解,调解委员会应当受理:

(一)因建立、变更、终止、解除聘用或者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调解的其他人事争议。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不再受理。

第九条 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在3人以上,且有共同申请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活动。代表的人数由调解委员会确定。

第十条 当事人应当在争议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并提供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请求事项、争议事实和理由。

第十一条 调解委员会应当在申请人提出调解申请后的5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决定受理的,应当问讯对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做好记录,在3日内通知申请人不予调解;同意调解的,从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指定调解员进行调解。

第十二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人事争议,应当自争议发生之日起30日内调解完毕。调解期满,当事人双方未达成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十三条 调解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调查了解情况,全面掌握争议事实,做好笔录,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署姓名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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