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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区教育系统基层单位人事争议调解暂行办法
发表时间:2012-05-31 浏览次数:164

一、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维护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力公厅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和《上海市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办法》及其它相关文件,结合教育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教育系统基层学校以及与其签订聘用合同的教职工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签订劳动合同工参照执行)凡在订立、履行、解除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方面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都属于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范围。

三、调解原则

处理人事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和着重调解的原则,当事人在人事争议调解中的地位平等。

四、调解组织

各个学校应设立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委员会成员三至五人。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教职工大会推举产生的教职工代表。

(二)、工会指定的代表。

(三)、有条件的可以增加学校党组织纪检干部或聘请法律顾问。

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指定的代表担任,办事机构设在工会委员会。

五、调解程序:

发生人事争议的当事人应向学校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并填写《人事争议调解申请书》,写清争议事由、请求事项和其它必要的内容。

调解申请由当事人一方提出,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征得另一当事人同意后再调解。

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在收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意见。

学校行政应当自收到调解申请书副本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自作出受理调解意见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曰内发出调解协议书或调解意见书。

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在调解过程中要始终贯穿调解精神,倾听争议双方的陈述意见,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向当事人解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条例和学校的工作制度,促使双方当事人在明辨是非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

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调解协议书要写明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姓名、职务、争议事实、各自观点、相关证据、适用法律、调解结果及其它应说明的事项。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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