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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
发表时间:2012-07-17 浏览次数:449

申请人:刘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壮族,大专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xxd医院职工,住南宁市青山路x号x座x单元xx号。

被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xx医院,住所地:南宁市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院长。电话:

申诉请求:

一、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02年3月15日作出的院人字[2002]7号《关于对韦xx同志作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下称“《决定》”);

二、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人事关系;

三、裁决被申请人恢复申请人正式国家干部编制及被申请人职工身份,并安排申请人工作;

四、裁决被申请人补发及补办申请人待岗期间的工资及公积金等福利待遇;

五、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办从与被申请人建立人事关系之日起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相关社会保险;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1995年7月由xx县卫校调入被申请人病案室工作,属正式在编国家干部。由于申请人是文艺骨干,经常被被申请人抽去参加各种文艺活动,导致申请人与病案室主任出现矛盾,被申请人于1997年10月份安排申请人到南宁市卫生局学习美容三个月,待美容学习结束后,安排到被申请人美容室工作。申请人学习期满回院后,由于被申请人美容室已经承包,被申请人无法安排申请人的工作,让申请人回家待岗,但被申请人一直没有安排。申请人多次找被申请人要求安排工作,但被申请人总是以需要领导开会讨论等各种理由让申请人回家等待安排,申请人只得一次次继续等待。2010年5月4日,被申请人发给申请人《决定》,申请人才知道自己已被被申请人按自动离职处理。

被申请人未经法定程序所作出的《决定》,无理无据,严重的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撤销,申请人在待岗期间,不能够享受任何工资、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生活极其困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贵委依法作出公正裁决,支持申请人的全部申诉请求,切实保护一个普通职工的合法权益。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二o一o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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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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