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中人物等名称均为化名)
李淑芹“三期”女职工是指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与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法律上一种对“三期”女职工的一种特殊保护。
但是不是在任何情况下用人单位均不能与“三期”女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呢?答案是否定的。在下列情形下,即使是“三期”女职工,用人单位仍可以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过失性辞退需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
一、 “三期”女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三期”女职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三期”女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二)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三期”女职工不应认为自己作为“三期”女职工有“护身符”就为所欲为以身试法,而对用人单位来说解除或终止与“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应十分慎重,尤其是对过失性辞退之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系要经得住推敲,防止可能出现的败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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