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中人物等名称均为化名)
家住大厂街道某小区的小张于2014年8月去南京某单位上班,从事前台工作,签订一年劳动合同于2015年8月底到期。8月初单位通知本人带薪休假,8月底本人去单位时上班时,单位告知合同到期不续签,直接让其回家,连8月份工资也没发。自己一下子蒙了,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律师解答: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到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因为小张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已到期,因此单位可以拒绝与小张继续签订劳动合同,没有违法之处。但在本案中单位做法不妥,应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一是单位应提前一个月告知小张不续合同,现在采取突然袭击终止合同,小张可以要求单位支付一个月工资额度的“代通知金”;二是对于8月份实际工作期间的工资,理所当然应予以支付;三是支付经济补偿金。依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合同到期不续签的,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所以单位应当支付1个月工资额度的经济补偿金。
另外,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如果不出具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小张的维权方式,可以与单位协商,或向单位工会要求协调,如果协调不好,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直至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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