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陈,1988年出生,2009年10月受聘于南京某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从事仓库保管工作,第一次合同从2012年12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此合同到期后,至今没有签订第二次劳动合同,但单位一直交纳缴纳五险。咨询能否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
律师解答:
小陈能否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没有这种说法,但用人单位不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会面临相关法律风险。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现在某公司与小陈第一次劳动合同到期没有续签,而小陈继续工作,单位没有任何表示,接受了工作,自合同到期日第二天起,劳动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尽管单位一直在交纳社会保险,但交纳社会保险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什么是应当,就是必需做的事情。小陈与单位的关系属于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现在该公司未与小陈签订书面合同,小陈可以要求该公司从第二个月起支付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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