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掌握的社会资源和社会分工的不同,出现了特定的职业:居间人。居间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向居间人支付报酬。那么,居间活动的报酬及费用应该如何承担呢?
一般,居间人会与委托人就居间报酬进行约定并签订居间合同,居间人促成委托人与他人订立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如果对于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居间人和委托人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约定,如果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则一般按照居间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若是还无法确定居间报酬,则可以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而非全部都由委托人支付。不过,在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情况下,居间活动的费用不得由委托人承担,而是由居间人自己承担。
居间人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不得为了促成合同成立而弄虚作假。如果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居间人如果未促成合同成立,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不过由于合同不能成立的原因有很多,虽然居间人没能促成合同,但毕竟付出了时间、精力及其他成本,本着公平原则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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