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张某于2006年7月3日进入某酒店担任保安工作,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至2008年7月2日。2009年8月4日,酒店发现张某的劳动合同早已在1年前到期,马上书面通知张某续签2年期劳动合同,张某于2009年8月5日回复酒店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9年8月25日,酒店书面拒绝张某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并告知张某若未及时与酒店签订2年期劳动合同,酒店将在1个月后解除劳动关系。2009年9月25日,酒店单方面解除了张某的劳动合同关系。张某不服,于2009年11月1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支付2008年7月3日至裁决之日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经审理,仲裁庭对张某与酒店的劳动争议作出了如下裁决:1.双方恢复劳动关系;2.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酒店支付张某2008年11月2日至2009年7月2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对张某要求酒店支付2008年7月3日至2008年11月1日、2009年7月3日至裁决之日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不予支持。
【争议焦点】
未续签劳动合同超过1年,是否还应支付双倍工资?
【律师解读】
双倍工资适用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一般时效规定,据此,本案中,劳动仲裁对张某2008年7月3日至2009年11月1日期间的双倍工资不予支持,但是为何对于2009年7月3日至裁决之日的双倍工资也不予支持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 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此情况下,未续签劳动合同超过1年的,视为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由支付双倍工资义务转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此时用人单位不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但不可按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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