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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的维权救济
发表时间:2014-02-26 浏览次数:195

案情:

小罗通过招聘广告找到一份工厂电焊工的工作,用人单位跟小罗口头约定了一份月薪3000元的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第一个月为试用期,试用期只发放约定月薪的60%作为薪水。在开始具体工作后,小罗发现该厂经常不能按时发放劳动者的工资,并且在工作时常常不能提供有效保护工人人身健康安全的设备器材,于是在口头合同届满时不打算与该厂续签合同,在得知这一情况后该厂便以双方未签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支付小罗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小罗协商不成,于是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那么本案中,小罗在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最多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向其支付多少费用呢?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根据上述法条,用人单位未与小罗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向小罗额外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用人单位与小罗约定的试用期条款在期限方面符合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但发放的试用期工资明显低于法定的最低标准,因此小罗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依照满月共标准支付欠发部分的工资。此外,小罗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律师建议:

1、劳动者应当妥善保管劳动合同等证据材料,以便在遇到不当侵害的时候能够提供充分的维权凭证。若未签订劳动合同,则应保留好工作牌、工资条等材料,以此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2、理性维权,切勿因冲动而因小失大。我国法律在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作出了较多向劳动者倾斜的规定,无论是劳动仲裁还是民事诉讼,劳动者完全可以通过这些程序获得全面有效的救济,切勿因为一时冲动,采用暴力维权等极端方式寻求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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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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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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