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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后仍工作误工费应付
发表时间:2014-01-20 浏览次数:484

退休后仍工作误工费应付

□本报记者郭宏鹏黄辉

本报通讯员黄辉平

在我国,60岁以后仍以自己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不在少数。然而,他们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人身受到侵害,误工费往往很难得到赔偿,权益得不到保障。江西省南昌县检察院通过依法启动民事检察监督程序,成功监督一起老人因交通事故引发赔偿的纠纷案件,花甲老人如愿以偿地拿到了自己应得的误工费赔偿款。

2012年1月27日,一声急刹车,61岁的江西某酒厂工人涂某被莫某驾驶的南昌某公司所属的中型普通客车撞伤。出院后,因各方无法就赔偿达成一致,涂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莫某、南昌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共计9万元。

经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涂某年满60周岁,已过退休年龄,故对其要求计算误工费的主张不予支持。

拿着判决书,涂某百思不得其解。他认为,自己虽然已过退休年龄,但一直在酒厂工作,每个月也有一定的工资收入,且该收入系自己全家的主要生活来源,因此受伤产生的误工损失,应该得到赔偿。于是他向南昌县检察院提出了申诉。

南昌县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受案后,依法认真审查了原审材料,主办检察官认为,案件事实和证据不存在疑问,此案的焦点在于:涂某已过退休年龄,误工费请求应否支持。对此,南昌县检察院检察官姚乐给出了不同的意见。他说,劳动法规定的退休制度,只是国家给劳动者的一种福利待遇规定,与实际是否有劳动能力无关。国家规定的职工退休年龄,是综合国民的平均寿命、就业状况等因素确定的,体现国家对职工权益的保护,并不是剥夺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而且,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只是享有退休保险待遇的职工而言,并不包括以务农为业无退休保障的农民。我国误工费赔偿的是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受到伤害而就医治疗或修养期间,无法进行正常劳动所产生的实际损失。因此,只要受害人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存在误工并导致了实际收入的减少,那么就应该支持其误工费。

据此,南昌县检察院以原审法院理解法律错误为由,依法提请抗诉。南昌县法院再审后采纳了检察机关依据,认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的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应视为耽误一切劳动或工作而减少的收入,包括耽误退休人员所从事的正常有偿劳动而减少的收入。

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涂某最终获得1.7万余元的误工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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