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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的三个特征
发表时间:2013-08-15 浏览次数:366

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又称劳动纠纷。其中有的属于既定权利的争议 ,即因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既定内容而发生的争议;有的属于要求新的权利而出现的争议,是因制定或变更劳动条件而发生的争议。下面律咖网小编解决了北京法律在线咨询站中网友提出的相关疑问,希望能帮助到你,如有其它劳动法律咨询问题,可拨打律咖网24小时在线法律咨询电话,进行法律服务咨询。以下为劳动争议特征。

(1)劳动纠纷是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劳动关系当事人,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劳动者主要是指与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

用人单位是指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 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与劳动者订立了劳动合同的单位。不具有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身份者之间所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纠纷。如果争议不是发生在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即使争议内容涉及劳动问题,也不构成劳动争议。

如,劳动者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力流动发生的争 议,劳动者者或用人单位与劳动行政管理中发生的争议,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与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行政管理中发生的争议,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与劳动服务主体在劳动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等,都不属劳动纠纷。

(2)劳动纠纷的内容涉及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是为实现劳动关系而产生的争议。

劳动关系是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是为了实现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面发生的争议,就不属于劳动纠纷的范畴。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内容非常广泛,包括就业、工资、工 时、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劳动福利、职业培训、民主管理、奖励惩罚等。

(3)劳动纠纷既可以表现为非对抗性矛盾,也可以表现为对抗性矛盾,而且,两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

在一般情况下,劳动纠表现为非对抗性矛盾,给社会和经济带来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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