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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劳资纠纷案例 让您维权不再困难
发表时间:2012-07-17 浏览次数:347

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至今已一年半了。不过,仍有不少劳动者对于这部法律还不太了解,当侵权事件发生时并不能很好的维权。记者采访了金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相关工作人员,以实际的维权案例,让广大劳动者明白如何维权。

公司不缴纳社保,员工可要求补缴

维权事件:2008年8月,叶先生与金华某汽配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该公司一直未给叶先生缴纳各项社保。2009年5月,叶先生解除了与单位的合同,要求公司为其补缴2007年8月至2008年5月的社会保险,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

经劳动部门调解,该汽配公司为叶先生补缴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承担部分由申请人自行缴纳),并支付经济补偿金2315元。

法条链接:《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100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4条第1款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单方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相关解读:公司不给员工缴纳社会劳动保险,员工可以要求公司补缴相关费用,补缴的费用应从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之日算起。比如,某员工2000年3月2日就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公司一直没有为该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公司就要为员工补缴2000年3月到现在的社保。另外,不给员工缴纳社保,员工可随时提出辞职,公司还要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同时,劳动部门也提醒在职的劳动者,应及时行使权利,以避免因超过时效而得不到保护。劳动行政部门会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必顾虑因此失去工作。

双倍工资最多支付11个月

维权事件:2009年1月,邱女士进入金华一物业公司当服务员,工资为770元/月,公司未与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9年5月30日,该物业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经劳动部门调解,该物业公司向邱女士支付2009年2月至5月的双倍工资3080元。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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