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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市劳资纠纷应急预案
发表时间:2012-07-17 浏览次数:250

海门市劳资纠纷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目的及依据

1.2指导思想

1.3适用范围

2事件分级

2.1一般劳资纠纷突发事件

2.2较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

2.3重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

2.4特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

3处置原则

4应急机构及工作职责

4.1指挥机构

4.2市处置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工作职责

4.3成员单位职责

5应急处置程序

5.1预案的启动

5.2先期处置

5.3应急措施

6附则

6.1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预案

6.2预案主管单位

1总则

1.1目的及依据

为快速有效地处置因劳资纠纷引发的突发事件,切实维护广大职工和企业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海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海政发〔2006〕119号)规定,制定本预案。

1.2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和谐海门”为责任,以维护广大职工和企业合法权益为目的,加强领导,明确任务,强化措施,快速、高效、稳妥处置因劳资纠纷引发的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3适用范围

劳资纠纷突发事件是指用人单位因劳资纠纷引发的罢工、游行、静坐、集体上访等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凡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均适用本预案。

2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涉及人员多少、情节轻重及其危害性,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大(ⅰ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

2.1一般劳资纠纷突发事件是指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群体到本市政府部门集体上访、请愿、静坐的突发事件。

2.2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属较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

(1)10以上、30人以下群体游行;

(2)30人以上、100人以下群体罢工;

(3)30人以上、100人以下群体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集体上访、请愿、静坐的;

(4)当事人在公共场所有自杀倾向的。

2.3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属重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

(1)100人以上群体罢工;

(2)30人以上、100人以下群体游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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