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费是指伤者因受伤不能参加正常的工作或劳动,致使其不能得到或减少收入部分的费用,包括伤者住院、在门诊就诊、确需休养时间的误工费用以及当事人从受伤后到死亡这段时间的误工费用。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实践中的做法如下:
一、误工人员为非农业人口有固定收入的,具体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单位按期得到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固定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不包括特殊工种的补助费,奖金以受害人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金计算,受害人受伤前由于自身原因无奖金收入的,其奖金不予计算。
二、误工人员为农业人口有固定收入的,具体指直接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在业人员,其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三、误工人员为无固定收入的,具体指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或有关凭证,在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城乡个体工商户、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参照受害人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或者受诉法院所在地同行业或相近行业、同工种、同等劳动力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四、受害人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当予以合理赔偿。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其误工费的赔偿,如果其从事的职业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赔偿。受害人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如果受害人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因受害确实无法从事家务劳动,造成其他家庭成员负担过重的,可酌情予以经济补偿。
在赔偿误工费时,还应当明确几个问题:
首先,应当明确,要有因损伤造成不能从事正常工作或劳动的结果发生。对只需门诊治疗而且能劳动、工作的,不予赔偿误工费。
其次,应明确损伤后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或在调解处理前已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的误工时间。节假日期间只要在误工期间之内的,也应当计算误工损失费。
最后,应考虑伤者原来的劳动能力程度,此次损伤是否加重其损伤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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