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平等就业权是指劳动者在就业方面一律平等,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就业是通过社会劳动获得报酬、维持生活的基本保证,每一个劳动者应该也需要有平等的就业权。选择职业权是指劳动者在就业时,有权根据自己的兴趣和愿望来选择职业,不受外在力量的强迫。
(2).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或个人付出了劳动,就应该取得相应的劳动报酬,这是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3).休息休假的权利。人不是机器,不能无休止的劳动,在工作一定的时间后应该获得休息和休假,这样才能保证身心的健康。健康是从事劳动和其他活动的基础。
(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劳动者在劳动中应当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来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这是指劳动者享有参加劳动所必需的,提高劳动技能或就业能力的各种业务学习和进修的权利。
(6).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当劳动者遇到特殊困难、暂时不能劳动或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通过社会保险和福利解决或减轻本人和家庭的生活困难问题。
(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当劳动者和所在用人单位出现劳动争议时,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提请处理;或者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定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以化解矛盾,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8).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比如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参加企业管理和监督的权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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