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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签劳动合同,还能主张二倍工资?
发表时间:2014-07-25 浏览次数:47

纪某于2013年6月20日进入某公司上班从事保安工作,双方约定三个月试用期满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实际上双方直到2014年2月28日才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3年6月20日起至2016年6月19日止。而就在双方签订合同后两个月,纪某因个人原因向单位提出辞职,并要求立即结清其工资报酬,由此与公司产生纠纷。随后纪某向句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其在职期间应签而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共计16000元。

针对纪某二倍工资的主张,公司在庭审答辩中认为,单位与纪某已经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虽然是事后补签的,但是双方对于劳动合同的起始期限已经达成合意,那么就不应当适用二倍工资法则,请求驳回纪某的仲裁请求。

案件评析:

本案的特殊之处就在于双方虽然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也是从纪某入职时起算,但是合同的签订日期却是在纪某入职后八个月,因此劳动合同期限能否倒签成为纪某是否可以主张二倍工资的关键。

劳动合同是通过书面的形式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权利和义务,劳动者作为弱势群体,劳动合同可以说是劳动者的权益保障书,合同期限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它是指劳动合同起始至终止之间的时间,它一般始于合同的生效之日,终于合同的终止之时。在本案中,劳动合同期限的倒签与法律所倡导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精神相违背,且明显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相关法律规定,因此对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与纪某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予以确认,支持了纪某二倍工资的主张。

法律索引: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该法第八十二条还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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