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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及劳务纠纷等相关问题及参考意见(一)
发表时间:2014-05-13 浏览次数:242

1、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

参考意见:《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规定: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

相关问题经请示最高法院民一庭,答复意见为,应当按照上述最高法院行政庭的《答复》意见执行。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2、未经工伤认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案件,以未经有权机构进行工伤认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是否妥当?

参考意见:《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第六条规定,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根据该项规定,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应当立案受理;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未能进行工伤认定,且已无法补办,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赔偿相应经济损失的,应予支持;因劳动者自身原因导致未能进行工伤认定,且已无法补办,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不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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