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经济补偿四大内容
【正文】
1、什么是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是指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
2、经济补偿金计算公式
经济补偿,一般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标准来计算具体金额。公式为:
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3、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
(1)工作年限的计算标准是: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标准支付。
(2)月工资的计算标准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为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工资计算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企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12种情况
按照现行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按照《劳动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具体包括以下12种情况: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2)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提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
(4)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5)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6)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11)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破产或者解散的;
(12)劳动合同终止,地方有特殊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主张经济补偿金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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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不同后果
2、何谓“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3、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的计算起点
【正文】
1、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不同后果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如果解除或终止的原因是属于用人单位引起的,需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用人单位通常应在合同解除或终止,办理离职手续之日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但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经济补偿金经协商达成一致,可以按双方约定的时间支付。如果用人单位认为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或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或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即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起诉应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否则,将可能承担超过仲裁时效而承担败诉的后果。
2、何谓“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指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据一般规律推定权利人知道自已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即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这些规定实际上就是要确定一年的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但是,在具体确定时效期间的起算点时则需要根据具体的劳动争议事项来确定。
3、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的计算起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之规定,对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的计算起点分两种情况:
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对支付经济补偿金有承诺,用人单位到期未支付的,则则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起算点,但这种承诺需有证据证明,如协议书,欠条等;没有承诺的情况下,通常则是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为起算点。
当然,如果在起算点之后没有先申请仲裁,而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等,则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不过劳动者应向相关部门取得相应的投诉或调解的证明材料。
经济补偿金计算及支付指南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09/24
近几年,劳动争议中涉及经济补偿金问题的比例畸重,不少人对经济补偿金的计发问题存在争议。以下笔者将经济补偿金计发问题中争议较多之处加以归纳,以供所需时参考。
一、企业什么情况下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解答:按照现行规定,劳动者辞职、擅自离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5条辞退和劳动合同终止(地方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等情况下,企业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企业什么情况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解答:按照现行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按照《劳动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具体包括以下12种情况: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2)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提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
(4)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5)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6)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11)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破产或者解散的;
(12)劳动合同终止,地方有特殊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三、企业什么情形下需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解答:按照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四、经济补偿金与生活补助费有何区别?
解答:劳办发(1995)50号文指出:《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246号)所指的“生活补助费”是《劳动法》第28条所指经济补偿的具体化,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所指的“经济补偿金”是同一概念。
专家详解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经济补偿金情况
来源:新华网 作者: 时间:2009/04/20
近日,天津市某公司员工吴某因私出境逾期未归,被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吴某为索要经济补偿金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被驳回。
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仲裁部门获悉,劳动仲裁部门受理的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纠纷和经济补偿金的案例比较集中。针对部分企业和劳动者比较关注的热点问题,天津市劳动仲裁专家表示,根据规定,八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这八种情况分别为:1.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3.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于主管部门调动或转移工作单位而被解除劳动合同,但未造成失业的,原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4.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原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5.企业、商业网点出售,购买方是原单位职工的,应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不再享受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6.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7.职工获批准因私出境逾期不归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8.职工因获批准出境定居而终止劳动合同的,按照有关规定领取离职费,但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
年限计算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注意这里是“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不是“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细微的变化,说明劳动合同法在计算工作年限时已经不再局限于“连续工作年限”了,即使劳动关系有中断,也可以合并计算工作年限。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之规定,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统一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以六个月作为分界线作出不同的规定,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相比之前的一刀切均视为一年的规定更公平合理。
特殊情形下经济补偿金基数的确定
来源: 作者: 时间:2010/08/12
经济补偿金作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补偿,其工资基数是重要的计算参数,因此,有必要对特殊情形下工资基数的确定做出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了经济补偿金的基数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做了进一步补充和说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以上规定应当有个前提,那就是《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简称《补偿办法》,下同)第11条所规定的“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否则,用人单位可以运用各种手段降低补偿金计算基数达到规避法律义务的目的。下面分不同情况加以分析。
一、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造成劳动者无工作期间,用人单位可以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生活费,那么,若支付几个月之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当怎样确定经济补偿金的基数?如果按照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基数,显然违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因此,笔者认为应当上推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期间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应得工资作为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基数。
举例说明。劳动者a到2009年底在单位工作30年,2007年月工资为3000元。2008年因金融危机影响回家待岗,月生活补贴为532元。如果在2008年1月解除劳动合同其经济补偿金为87000元,如果2009年1月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其经济补偿金只有22800元,二者相差64200元,可见其不合理是显而易见的。
以上问题的存在,假如是用人单位恶意为之,仲裁机构是难以确认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状况是否发生了严重困难的,如果不考虑《补偿办法》所规定的前提条件,劳动者利益将受到严重损害。
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参加正常劳动期间,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医疗期结束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如果按照上年度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所受到的侵害与上述第一种情况是一样的。这种情况下,也应当按照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之前的应得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比如,技术革新改造、产品更新换代或者场址搬迁等期间,劳动者工资不可能按照正常工资发放,甚至部分劳动者回家待业享受生活费补贴,如果解除劳动合同后按照在此期间的收入作为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同样侵害劳动者的利益。
四、其他情况,比如劳动者外出学习培训、自然灾害等主客观原因,使企业不能正常经营或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正常劳动期间,劳动者工资一般不会按100%发放,如果解除劳动合同后按照在此期间的收入作为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同样侵害劳动者的利益。
鉴于以上特殊情形,仲裁和法院在处理劳动关系纠纷时难以掌握统一的尺度,使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受到质疑。因此,笔者认为,法律有必要对这些情形下的经济补偿金基数作出统一的解释。从遵循《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和现有法律规定的角度出发,计算经济补偿金基数应当遵循企业正常生产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这两个前提条件。
计算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时,哪些项目可以不作为计算基数的构成部分?
来源: 作者: 时间:2010/07/10
答: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通常做法,下列项目一般不计算在辞退补偿金的基数内:1)单位支付给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计划生育补助等;2)特殊工作条件下的补贴和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工作服费用、高温费、冷饮费等;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和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4)需要实际发生才给付的补贴项目及用于报销实际开支的费用,如:交通费、通讯费、培训费、书报费、保密费等。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加班工资和住房补贴不计入计算基数。但目前,司法中已经将该两项计入。
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的新旧对比
来源: 作者: 时间:2010/07/10
一、经济补偿金
合同自然解除的情况下:
旧法-合约自然解除,单位不需经济补偿金
新法-合约自然解除(除非单位以提高合约条件,个人拒绝的)况下,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数额为,从新法实施起,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注:限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
二、额外经济补偿金:
旧法-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新法-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三、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旧法-每满一年按照一个月的工资标准,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的标准,发放经济补偿金,但补偿年限不超过十二年。
新法-每满一年按照一个月的工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只要劳动者月工资不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就不存在“三倍”和“12年”的计算封顶。除此之外,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这里是赔偿金而非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劳动者也无法主张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的加付赔偿金)
注:劳动法在支付赔偿金时是否还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方面,没有明确说明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如何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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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在实施前已存在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发生终止、解除等情形,如依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充分注意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如何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如何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2008年1月1日,新《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该法第97条第3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终止,依照本法第46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因此,在实施前已存在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发生终止、解除等情形,如依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充分注意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
一、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的法律师规定,用人单位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
1、依据新法实施前后的法律师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标准相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如对于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重新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新法实施前后,法律规定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完全相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标准支付补偿金。
2、依据新法实施前后的法律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不同的,对于新法实施之日起的经济补偿金应当按照新法规定计算,对于新法实施前的经济补偿金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计算。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依照新法和新法实施前的法律规定,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依照新法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的双倍支付,而依照新法实施前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只需支付正常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应当以新法实施之日为界,按不同的标准计算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根据新法实施前的法律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依据新法规定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如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动议,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新法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依据新法实施前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新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根据新法实施前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依据新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助金的情况。如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的,依据新法实施前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新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但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年限不包括新法实施前的工作年限。
经济补偿金计算及支付指南
近几年,劳动争议中涉及经济补偿金问题的比例畸重,不少人对经济补偿金的计发问题存在争议。以下笔者将经济补偿金计发问题中争议较多之处加以归纳,以供所需时参考。一、企业什么情况下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解答:按照现行规定,劳动者辞职、擅自离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5条辞退和劳动合同终止(地方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等情况下,企业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企业什么情况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解答:按照现行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按照《劳动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具体包括以下12种情况: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2)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提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
(4)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5)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6)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11)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破产或者解散的;
(12)劳动合同终止,地方有特殊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三、企业什么情形下需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解答:按照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四、经济补偿金与生活补助费有何区别?
解答:劳办发(1995)50号文指出:《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246号)所指的“生活补助费”是《劳动法》第28条所指经济补偿的具体化,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所指的“经济补偿金”是同一概念。
五、经济补偿金以何为计算基数?
解答: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 第11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3条、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明确规定,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3条第2项明确规定,补贴包括生活补贴和住房补贴。
六、哪些不能列入经济补偿金基数的范围?
解答: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列入经济补偿金基数的范围:
(1)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劳动保护费用,如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七、本单位工作年限怎么计发经济补偿金?
解答: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八、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有何上限限制?
解答: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第24条或第26条第2款解除劳动合同,即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或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这两种情况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有12个月的上限。
其它情况下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没有限制,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九、组织调动、企业分立、合并后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解答: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33号)中第4条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变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由于成建制调动、组织调动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是否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在行业直属企业间成建制调动或组织调动等,由行业主管部门作出规定,其他调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出规定”。
对企业改制改组中已经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职工被改制改组后企业重新录用的,在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时,职工在改制前单位的工作年限可以不计算为改制后单位的工作年限。
十、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是否作为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
解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37条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人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意见》(国发〔1993〕54号)第5条规定,军队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发。
因此,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计发法定的经济补偿金时,退伍、转业军人的军龄应当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十一、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平均工资有何下限限制?
解答: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第26条第2、3款或第27条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这三种情况如果劳动者本人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须按照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其它情况按正常生产情况下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十二、劳动者因私出境定居而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解答:对于获批准出境定居的职工,享受的一次性离职费不属于《劳动法》及其配套规章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在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职工获批准出境定居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十三、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如何征缴个人所得税?
解答: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情况外,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免征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超过该标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全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四、经济补偿金与失业救济金是否可以同时领取?
解答: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因劳动者领取了失业救济金而拒付或克扣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机构也不得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为由,停发或减发失业救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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