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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必须知道的五项正当权利
发表时间:2013-06-09 浏览次数:138

劳动者必须知道的五项正当权利

要求用人单位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权利。

劳动合同书面化可以促使用人单位用工规范化,从而最大限

度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要求用人单位依法购买社会保险的权利。

购买社会保险既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享有的劳动权利,同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国家应尽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而解除。故无论何种原因,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并可以此为理由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按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这里的依法购买指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按时一般指用工之日起,足额一般情形是指以本人实际工资为标准按规定比例缴纳,特殊情形下按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本人工资过高时)或不得低于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标准(本人工资过低时)缴纳。

要求用人单位给予规定假期的权利

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超过规定时间工作的依法属于加班,如用人单位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支付加班费用。具体是:正常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且不得以调休来替代发放加班工资。

另外,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休假条例》的规定,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职工可依法享受年休假,用人单位拒不安排年休的,支付不低于日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拒不按上述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年休假的,劳动者可以此为理由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按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相关待遇照发。

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权利。

存在以下情形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按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八)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的权利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按经济补偿金两倍标准支付经济赔偿金。

2、用人单位拖欠支付工资的,劳动者可以要求额外支付百分之二十五的赔偿金。

3、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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