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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康复服务资格的审定办事须知
发表时间:2013-02-28 浏览次数:164

工伤康复服务资格的审定办事须知 

(一)受理事项:工伤康复服务资格

(二)受理依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渝府发[2003]82号)、《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职工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劳社发[2004]23号)、《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医疗康复服务机构申请工伤医疗康复服务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4]127号)、《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5]187号)。

(三)受理条件:申请承担工伤康复服务的机构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持有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遵守国家有关卫生和工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工伤康复服务管理制度; 

(3)严格执行工伤职工就医或康复管理有关规定,建立与工伤保险管理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系统,并有经过培训的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

(4)具备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信息系统联网运行的能力;

(5)具有治疗工伤(含职业病)或职业病康复所必须的专科科室和相应的检查设施;

(6)具有独立核算工伤医疗或康复费用操作方案;

(7)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

(四)提报材料:符合条件且愿意开展工伤医疗或康复服务的机构,须向市劳动保障局工伤保险处提出工伤康复服务申请。

提出申请时填写《工伤医疗(康复)服务申请表》(附件),并提供下列资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2)医疗机构等级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药品监督管理检查合格证明材料,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等复印件;

(3)辅助检查及大型医疗设备配备情况;

(4)工伤康复服务专科特色医疗介绍;

(5)提供工伤康复服务工作方案;

(6)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五)办事程序:申请工伤康复服务资格申请的机构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对所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需与原件核对,必要时还需对康复设施、技术和条件进行实地查看),根据工伤保险参保分布情况,在征求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意见后经市劳动保障局局办公会审查批准后,再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符合资格条件的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

(六)收费情况: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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