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图某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期间,公司为图某办理了包括失业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今年1月底合同到期后,由于公司对图某存在偏见而未与图某续约,图某因此失业6个月。
另外,为对图某实施报复,公司故意连续4个月没有将图某的档案转移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并办理失业登记。导致图某只领取了今年6月至7月份计两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图某为此要求公司赔偿今年2月至5月共4个月所未能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图某的要求是否合理?有法律人士分析认为,公司应当向图某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为图某办理失业登记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1款也指出:“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公司在长达4个月的时间内一直没有为图某办理相关手续,明显与之相违。
其次,公司的行为已在客观上导致了图某的损失。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即图某在失业的6个月时间里,均可以领取到失业保险金,而图某实际上只领取2个月,无疑已失去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前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再次,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明知拒不为图某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将直接导致图某的失业保险金损失,却出于报复,且在图某的一再要求下仍我行我素,放任损失的发生,主观恶意十分明显,故已构成侵权。而《侵权责任法》第6条已明确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责任当然地包括了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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