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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保人员工伤的处理
发表时间:2015-04-01 浏览次数:287

我们通常说的“协保”,是指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人员同中心、原所在单位三方协商后,就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签订协议。这是再就业工程中,为帮助下岗人员走向劳动力市场采取的一项政策。有关配套政策为协保人员再就业提供了以下有利条件:协保人员走向社会后可以凭《劳动手册》,按相关规定从事劳务性的工作;用人单位使用协保人员的,可以免缴社会保险费或者补缴社会保险费差额。

按照规定,作为“协保”对象的,是进入中心的男性1957年12月31日前出生、女性1962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下岗人员及被认定为再就业特困的人员。

协保人员在与原用人单位续存劳动关系期间,被其他用人单位招用工作时发生工伤的,应当由招用的实际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责任和浮动费率责任,并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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