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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旭红视为因工死亡劳动争议案
发表时间:2012-07-13 浏览次数:189

案件类型:民事法律援助案件

案由:视为因工死亡劳动争议案

受援人:秦昌成,男,62岁,湖南省宁远县中和镇坦头村

援助单位:广州市法律援助处

承办人:高永凤,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律师

受援相对人:增城市沙埔某制衣厂

案情:受援人秦昌成系湖南省农民,妻子患病多年病故,中年丧偶,艰难拉扯二个儿子成人。2004年9月24日,受援人的大儿子秦旭红与增城市沙埔某制衣厂(以下简称“制衣厂”)签订劳动合同,成为该厂员工。2005年1月20日,秦旭红在上班时突发疾病昏迷,被送到沙埔卫生院抢救。2005年1月22日,受援人来到卫生院,看到一动不动的儿子要求转院治疗,卫生院以患者脑死亡拒绝增城市人民医院接秦旭红转院,2005年1月23日,秦旭红死亡。

2005年1月24日,受援人为儿子死亡与卫生院、制衣厂发生医患纠纷和死亡赔偿争议。卫生院认为对秦旭红抢救无效无责;制衣厂认为秦旭红是病亡不能享受工亡待遇,坚持要受援人先将儿子火化后才支付医疗费和丧葬费。争议中,受援人从儿子的同事处听到秦旭红发病当天有二件产品不合格被叫到办公室遭打的传言非常震惊,当即向制衣厂质问儿子是否被打?制衣厂行政部人员回答:“打工的死了不如一条狗,要不是老板讲人道,一分钱都可以不给”,使受援人从此坚信儿子就是被害死的,发誓要追究凶手的刑事责任。2005年1月25日凌晨1时,受援人向增城市公安局沙埔派出所报警。派出所出警并对秦旭红的尸体进行拍照,将秦旭红的尸体送到增城殡仪馆冷冻保存。

2005年1月30日,受援人从家乡聘请的律师告知,由于秦旭红的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不符合工亡待遇条件,劝其接受制衣厂的赔偿。2005年2月1日,受援人接受派受出所调解,按照制衣厂《关于员工秦旭红事件处理结果》,接受3万元的“人道主义”抚恤金。同日,受援人向增城市卫生局提交《请求确认医疗事故报告》,要求对沙埔卫生院在增城市人民医院二次来接患者转院时,以脑死亡为由拒绝移送,致使秦旭红得不到有效抢救、卫生院与制衣厂恶意串通,用呼吸机拖延秦旭红到72小时死亡,达到患者不能认定工伤的目的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医疗事故。2005年5月10日,增城市卫生局《关于秦旭红在沙埔卫生院治疗经过的复函》答复受援人,认为沙埔卫生院对秦旭红的抢救治疗符合危重病人抢救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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