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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员工工资 用人单位被判赔
发表时间:2012-06-28 浏览次数:105

    案情回放   

    周女士是某科技公司的地区销售经理。日前,周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称自2006年4月至6月,公司不再向其支付工资。周女士曾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因没有得到满意的结果,周女士又将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自己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向其支付2006年4月至6月的工资1万余元,并赔偿各项损失1万余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司辩称,周女士在2006年4月至6月期间擅自离职,公司并不拖欠其工资,但公司并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此事。

    日前,市第一中级法院终审判决,该公司支付拖欠周女士两个月的工资1万余元及支付各项经济补偿金。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者的考勤与工资标准应当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该公司主张周女士自2006年4月后就未到公司上班,却未向法院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法院认定周女士一直工作至2006年6月。

    周女士以公司未按时向其支付2006年4月至6月期间的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我国劳动法有关用人单位延付工资劳动者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其要求公司向其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经济补偿金等要求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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