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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工酿纠纷 及时调解筑和谐
发表时间:2012-07-17 浏览次数:465

     近日,六里桥地区联合接待室配合民警依法调解,化解了一起因非法招工引发的劳工用工纠纷。

    2010年9月,河南籍包工头占某、谢某在北京南站广场非法招工27人,并带到大兴区某工地。因占某给工人兑现不了招工时承诺的工作条件、工资薪酬等问题,工人与其发生纠纷。双方30余人到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解决矛盾,在楼外发生了激烈争吵,包工头占某与工人代表郭某拉扯在一起,与占某一同来的谢某见状就和郭某扭打起来。谢某以工人打他为由报警。

    民警将当事人双方30余人带回派出所,后转到六里桥联合接待室。调解员见状,马上介入。

    第一,包工头占某一方,无招工资质,到车站广场招工违反北京市以及人保局有关规定,属非法招工。

    第二,依据《劳动法》第16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双方并无书面合同,口头合同是引发纠纷的起因。招工方负有主要责任。

    第三,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因占某没有如实告知劳动者上述情况,也是一种违法行为,是纠纷的焦点。

    第四,谢某自称不是招工一方人员,但行为表象已经明显肯定其是招工一方,并先动手与劳动者发生互殴,违反了《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应当承担其自身责任。对于谢某要求的让工人赔偿其医药费等不予支持。

    经调解,双方互相道歉,声明不因此事再发生纠纷,同时,为妥善解决,双方共同到大兴区人保局依法解决劳动争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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