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给公积金告你上公堂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给合同工撑腰
发表时间:2012-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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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给付劳动者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这样一条司法解释。昨日,记者就此采访岛城法律界人士得知,此项规定如果最终施行,将给劳动者带来很大的方便。
山东大元律师事务所的何德宝律师告诉记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公积金问题引发的纠纷是否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这个问题在法律界有很大争议。目前我市的各级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一般都不受理这类纠纷,一般的做法是,劳动者遇到住房公积金问题须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投诉。“如果这项司法解释最终通过,就意味着劳动者遇到不缴纳住房公积金等福利的情况,可以直接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无须再多跑腿。”
另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人士介绍,根据住房公积金条例,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劳动者,只要与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都可以享受住房公积金待遇。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目前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11月10日。中国法院网址:www.chinacourt.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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