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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职工费用问题的处理
发表时间:2012-07-17 浏览次数:440

    某企业破产前拖欠职工的工资、奖金和各项补助费较多,企业宣布破产后,职工纷纷找企业负责人讨说法。因欠账太多,企业不知从何下手。于是该企业便抽调全体财务人员和劳资人员对全部账目进行清理。在职工离开企业时,互相拖欠的情况均进行了结算。以法院宣告破产之日为截止时间,对于拖欠职工的工资以及加班、夜班、奖金和从事高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环境应有的各项补助,逐一核对,拖欠职工的工资以原工资单为准(含加班、夜班、奖金等有原始记录的);从事高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的以原始记录为准;拖欠的医疗费用以原企业的医疗费保险标准为准(含离退休人员和家属的医疗费用);拖欠的各类福利待遇以国家、北京市规定项目和原企业的福利待遇为准,按照职工花名册逐一造册,按照项目逐一核算,明确职工的债权关系,经职工本人认定后发给职工本人。经请示法院,拖欠职工工资和各类费用均与职工的安置费和社会保险费一样列入第一清偿序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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