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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出现后可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发表时间:2012-07-17 浏览次数:387

    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从广义讲指的是以劳动关系为中心发生的一切争议,包括劳动关系中所发生的及与劳动关系相联系的纠纷。狭义上指劳动关系当事人或其团体间发生的关于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纠纷。劳动争议具有如下几层含义:劳动关系的主体必须是劳动关系当事人,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争议的内容是劳动争议主体间发生的权利义务纠纷;劳动争议的客体,指劳动争议所指的对象,是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而提出的异议。

    劳动争议的类别包括:一是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因劳动保护而发生的劳动争议,因劳动报酬而产生的劳动争议,因劳动纪律而发生的劳动争议,因劳动保险和福利而引起的劳动争议,因劳动合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未被遵守而产生的劳动争议等。二是因变更劳动合同而产生的争议。三是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

    解决劳动争议主要适用的途径有: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这些途径,各具有不同的法律特征和效力。

    和解指争议当事人之间自行约定,通过协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相互让步或让一方让步,从而求得矛盾的解决,和解后当事人仍然有申请仲裁或起诉的权利。

    调解是由第三者居间调和,通过疏导说服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从而解决纠纷的办法,分为诉讼或仲裁中调解与诉讼或仲裁外调解,此两者具有不同的性质和法律特征。

    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手段,它既有劳动争议调解的灵活快捷特点,又具有可强制执行的特点,是指对某一事件,某一问题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约定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确定,或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将争议自愿交由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或机构依法进行裁决。

    诉讼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经过申请仲裁,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司法程序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的活动。劳动争议当事人提起诉讼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即该劳动争议案件已经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的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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