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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行政复议及救济
发表时间:2012-07-17 浏览次数:210

    正文:劳动行政复议及救济 劳动行政复议及救济申请

    (一)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区县劳动保障局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二)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三)被申请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区县劳动保障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县劳动保障局是被申请人。受理

    (一)受理机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区县劳动保障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向区县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提出,也可向市劳动保障局提出。

    (二)受理审查: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决定

    (一)决定内容: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不足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4、被申请人不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具体行政行政复议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二)决定期限: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诉讼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区县劳动保障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直接向区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申请人对行政复议机关的不予受理决定或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劳动行政复议及救济 劳动行政复议及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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