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办案一般程序
发表时间:2015-07-30
浏览次数:34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
一、决定受理:
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先行调解】
1、调解成功: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调解不成:仲裁庭于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在进行仲裁,制作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1)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不予受理:
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劳动仲裁办案一般程序”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果本公司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及时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