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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应如何处理
发表时间:2013-08-24 浏览次数:466

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前提是有当事人的起诉,当事人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否则法院不予受理。

起诉条件:

1.起诉人必须是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起诉的,可以委托代理人代其起诉,其他人未经委托无权起诉。

2.必须是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而向法院起诉,不能未经仲裁程序直接向法院起诉。根据劳动法实施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最高法院作出了有关的司法解释,对仲裁机关不予受理的,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不得将仲裁委员会作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4.起诉不得超过诉讼时效,即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否则法院可以不予受理。对于经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不得再起诉,法院也不受理。

5.起诉必须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一般应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对起诉书经审查,应在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各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即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首先由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要求重新审理判决。上一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的,当事人不能再上诉。

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均按普通程序进行,即进行通知当事人有关情况、告知诉讼权利义务,调查取证,开庭。开庭时宣布审判人员名单及法庭纪律,询问是否请求回避。然后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调解,调解不成的及时判决。判决应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当事人对一审或二审生效的判决及调解协议,均可申请再审,是否再审由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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