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仲裁员6种行为被禁
发表时间:2013-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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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劳动的需求遇到劳动问题时很多人第一想到要采取劳动仲裁,为此小编通过上海法律咨询栏目以及拖欠工资法律咨询栏目为大家整理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的仲裁员那些行为时会被禁的。
劳动仲裁员将有6种行为被明令禁止。这是最新出台的《上海市劳动仲裁员聘任管理办法》(试行)所明确规定的内容。
被明令禁止的6种行为是,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徇情枉法;非经允许不得对外透露案件处理情况;不得故意拖延办案、玩忽职守,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不得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不得利
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不得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不得在任职的仲裁委员会担任仲裁案件的代理人。
据悉,申请仲裁员资格者必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法律本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满3年,或从事相关工作满5年。工会和用人单位方面推荐的人员申请仲裁员资格,应当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相关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相应法律专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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