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劳动工伤 > 劳动争议 > 劳动仲裁 > 上海市劳动仲裁员6种行为被禁
上海市劳动仲裁员6种行为被禁
发表时间:2013-08-08 浏览次数:446

伴随着劳动的需求遇到劳动问题时很多人第一想到要采取劳动仲裁,为此小编通过上海法律咨询栏目以及拖欠工资法律咨询栏目为大家整理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的仲裁员那些行为时会被禁的。

劳动仲裁员将有6种行为被明令禁止。这是最新出台的《上海市劳动仲裁员聘任管理办法》(试行)所明确规定的内容。

被明令禁止的6种行为是,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徇情枉法;非经允许不得对外透露案件处理情况;不得故意拖延办案、玩忽职守,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不得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不得利

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不得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不得在任职的仲裁委员会担任仲裁案件的代理人。

据悉,申请仲裁员资格者必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法律本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满3年,或从事相关工作满5年。工会和用人单位方面推荐的人员申请仲裁员资格,应当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相关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相应法律专业知识。

更多法律咨询可登陆律咖网进行免费法律qq在线咨询或寻求法律援助在线咨询。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上海市劳动仲裁员6种行为被禁”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劳动仲裁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8 业务咨询人数: 193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