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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的常见失误
发表时间:2012-05-31 浏览次数:41

近年来,尤其是《劳动合同法》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以来,劳动者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维权能力逐渐提高。但由于对维权所依据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有关条文的理解要建立在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整体理解上去把握(有时还要结合立法目的和劳动法理论),又由于受到专业知识和系统学习的限制,使得劳动者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深刻理解和全面把握有关规定,使得很多劳动者在维权时不能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充分维护自己的权利。

  笔者在代理劳动者维权案件时,发现劳动者在涉及追索加班费的案件时,常常漏算有关事项,这些失误具有相当的普遍性。现笔者以代理的一则劳动争议仲裁案为例,简要分析一下这些常见失误,以帮助正在维权或将要维权的劳动者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请专业人士批评。

 

 一、据以讨论的案例——一个稍加改动的案例

 

  李某于2007年1月1日入职某某软件开发咨询公司,从事软件开发工作。公司与李某口头约定月工资为6000元,奖金另计。直至2008年7月1日,公司方与申请人补签了期限为3年的书面劳动合同,但公司一直未按广州市规定为李某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和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

 2009年3月1日,受市场原因和经济危机影响,公司未向工会和劳动部门报告决定裁员,向李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从入职到被裁以来,李某一直按照公司制度要求每日工作7小时,每周一至周六工作,周日和国家法定假日休息,经计算,李某从2007年1月1日到2009年3月1日共有100个周六工作。入职期间,公司未支付过李某任何奖金和加班工资。

李某被裁后,因公司拒绝支付加班费和经济赔偿金问题,李某提起劳动仲裁。

(为讨论和计算的方便,本文简化了原案案情并作了个别改动)

 

二、李某的劳动争议仲裁请求——带有普遍性的维权请求

 

  李某根据自己对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在劳动仲裁申请书中列明的仲裁请求共四项:

 1、请求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

 2、请求公司加付未签劳动合同工资36000元(按月薪6000元计发6个月);

 3、请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共计13793元(每周加班7×6-40﹦2小时,共工作100周,共加班200小时,计算公式:6000元÷(21.75×8小时)×200小时×200℅﹦13893元) ;

 4、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5000元(按月工资6000元计算,工龄2年另2个月,计算公式:6000元×2.5﹦15000元)。

 上述共计:64793元

 5、请求公司按某某市规定为申请人建立从入职以来的社会保险关系和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

上述劳动仲裁请求事项在“项目”上是正确的,但在具体请求或计算方法上存在常见的错误。

 

三、正确的劳动争议仲裁请求——基于权利最大化的维权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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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6 业务咨询人数: 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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