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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时效中断的情况
发表时间:2012-07-23 浏览次数:95

王女士06年1月至07年4月在某工厂工作。工作期间王女士经常加班但是该厂一直没有支付加班工资。07年11月,王女士向该厂追讨加班工资,厂长写信答复年底支付,但一直没有履行。08年9月1日,王女士欲申请劳动仲裁,问王女士申请劳动仲裁是否已过时效?

解答:王女士的劳动仲裁申请未过时效。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虽然依照一般原则,王女士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应从06年4月起算,距提出申请之日超过了一年的申请时效。然而,由于07年11月王女士向单位讨要加班工资,并得到单位领导的书面承诺,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的时效中断的情形,因此王女士的仲裁申请时效,应当从07年11月份重新就算,08年9月王女士依然可以就该事项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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