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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前置究竟为谁前置
发表时间:2012-05-31 浏览次数:478

对于劳动争议案件,我国法律规定的是仲裁程序前置。国家立法的初衷是为了节约诉讼成本及诉讼效率。但是,现在的实践操作与立法初衷背道而驰。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强制权,案件当事人,特别是用人单位拒绝接收仲裁文书,加上仲裁程序的诸多不规范,一个案件往往要拖很久,才会作出仲裁裁决书。但是用人单位在收到裁决书后,往往会起诉至人民法院进入诉讼程序,劳动者只有继续应诉,这样不仅增加当事人的诉累,更增加了诉讼成本,造成大量司法资源的浪费。且用人单位一般都是财大气粗,劳动者无法与之相比,没有足够的精力及金钱与之抗衡,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障。

“故我现在很怀疑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的现实意义,国家立法机关应该取消该前置程序,采取与商事仲裁相同的程序,当事人协商同意采取仲裁的,才予以仲裁。否者,由当事人直接进入诉讼程序。”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民事诉讼法专业博士研究生导师、法学院副院长李祖军教授指出。

一次仲裁三次诉讼后无路可走

2004年2月17日上午9:00时许,梁平县蟠龙镇义和村的农民蒋文森在运义(黄运义妻子李道群开办)碎石厂攀岩排险过程中,所使用的保险绳突然断裂,他从十多米高的岩上摔下受伤,经抢救治疗,共花去一万余元,黄运义仅支付了部分费用。2005年1月26日,经工伤认定后,蒋文森向梁平县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黄运义支付医药费、一次性赔偿金等工伤保险待遇共42193.43元。

2005年5月23日,仲裁裁决认为,李道群属非法用工行为。遂裁决李道群一次性支付蒋文森医药费、一次性赔偿金等合计38751.73元。

同年6月23日,李道群起诉梁平县劳动部门认为自己雇用蒋文森属合法用工,且没有向其送达工伤认定,程序违法,因此要求重新作出工伤认定。2005年9月20日,一审裁判认为,2003年10月李道群之夫黄运义以碎石厂业主名义与其他14家碎石厂业主联合成立义和石厂,从此,运义碎石厂因合并到义和石厂而终止,蒋文森将已经终止的运义碎石厂列为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属于错列了用人单位。于是撤销原工伤认定,责令劳动部门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梁平县劳动部门和蒋文森均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今年年1月4日,二审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因蒋文森是否转变为义和石厂工人的确认可能涉及义和石厂的权利义务,原审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因此违反法定程序。遂撤销了原审判决,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3月20日,梁平县法院重新作出一审判决:应以义和石厂为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最终撤销了梁平县劳动部门的原工伤认定,令其重新作出具体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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