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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代理人
发表时间:2012-05-31 浏览次数:197

关于印发劳动仲裁代理人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各组成人员、各仲裁员:

 

为维护劳动仲裁权威,规范劳动仲裁代理人的行为,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切实保障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吉林省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工作规范(试行)》,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劳动仲裁委托代理人若干问题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对代理人资格进行审查。

 

二、职工当事人委托并特别授权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除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批准外,本人仍应出庭参加仲裁庭审。

 

三、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劳动仲裁的,当事人必须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代理人签名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请求和接受调解。

 

四、当事人应在开庭前将授权委托书递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发生变更或被解除代理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通知对方当事人。

 

五、当事人可以委托下列人员作为代理人

 

(一)律师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

 

(三)有关的社会团体或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四)有正当理由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许可的其他公民

 

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不适合作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劳动仲裁代理人。

 

六、当事人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的,代理人应提交律师事务所开具的介绍信,仲裁员应查验律师执业证书,并将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七、当事人委托近亲属为代理人的,应提供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亲属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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