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劳动工伤 > 劳动争议 > 劳动仲裁 > 劳动调解反悔 可否再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调解反悔 可否再申请劳动仲裁
发表时间:2012-07-17 浏览次数:394

    案情

    某来料加工厂员工张某,1995年因工受伤被评定为三级伤残。2002年,张某与来料加工厂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工厂终止了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双方因一次性工伤辞退费问题发生争议,经所在镇劳动站劳动管理办理公室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工厂按照受伤时市平均工资支付张某一次性工伤辞退费60600元,并由劳动管理办理公室制作了《调解书》。后者张某通过咨询律师得知,一次工伤辞退费的支付,应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即应为117000元。因赔偿所得相差太大,张某对劳动站的调解反悔而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工厂支付一次性工伤辞退费的差额50000元。

    问题

    劳动站劳动管理办理公室制作的《调解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否受理张某的仲裁申请?

    评析

    劳动站劳动管理办理公室制作的《调解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受理王某的仲裁申请。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但调解机构(企业调解委员会、工会或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协商结果制作的《调解协议书》,没有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不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只有国家授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在仲裁和诉讼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协商结果制作的调解书才具有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另一方才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站劳动管理办理公室对劳动争议双方的调解属于行政调解范畴,其制作的《调解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一方对调解书反悔而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只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案中的张某认为劳动站劳动管理办理公室的调解结果显失公平而反悔,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王某的仲裁申请。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受理王某的仲裁申请,没有法律依据。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劳动调解反悔,可否再申请劳动仲裁”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劳动仲裁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130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