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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5条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14条的提法不同,应如何辨别
发表时间:2007-12-06 浏览次数:378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5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14条规定:"仲裁委员会或其办事机构负责人对《立案审批表》应自填表之日起7日内作出决定".由于《办案规则》是依据《条例》制定的,所以《办案规则》第14条的规定是对《条例》第25条规定的具体化。结合《办案规则》13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对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即填写《立案审批表》".可见《办案规则》将《条例》第25条规的"收到申诉书之日"具体规定为"填写《立案审批表》之日".这就是说,不是当事人递交的所有申诉书都必须经过7日审批的程序,而只是须填写《立案审批表》的申诉书,才算被仲裁委员会接受,才需要经过7日审批的程序。因此,《办案规则》第14条规定与《条例》25条的规定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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