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维权 一定要绷紧诉讼时效弦
发表时间:2012-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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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最长不超过两年,可中国第十三冶金建设公司的43名职工却在事情发生4年后才去法院讨公道,结果被驳回起诉—— ??
日前,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对中国第十三冶金建设公司43名下岗、退休职工状告太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太原市社会保险中心一案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因是43名职工超过诉讼时效。在此之前,这43名职工申请行政复议也因超过申请时效被驳回。
据了解,这43名职工于今年5月得知自己所在单位制作的“太原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核表”上的缴费基数不对,少算了工资、奖金、津贴、加班工资,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职工们认为,社保中心有社会保险费用核查和征缴的法定职责,其依据虚假的材料对原告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作出核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同时,社保中心没有向原告发送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缴费通知,致使原告一直被蒙在鼓里。
于是,43名职工于2005年5月30日向太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却被以提出申请的时间已超过行政复议申请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太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称,事情发生在4年前,已过诉讼时效,其不受理的行政行为有法可依。
9月5日,43名职工将此案诉至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法院认为,如果正常工作时间,因社保中心、用人单位没有及时明确告知或个人忽视而不知道自己的缴费情况情有可原的话,在下岗或退休时理应对此情况搞清楚。而目前的情况是,原告已退休4年,超过了诉讼时效,因此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有关人士指出,类似此案中43名职工这样由于对诉讼时效不了解,从而失去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机会的例子还有很多。因此,职工们在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脑子里一定要绷紧“诉讼时效”这根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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