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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60日期限何时算起
发表时间:2012-07-17 浏览次数:323

    问:我是浏阳一家企业的职工,一年前我在上班期间因工受伤,住进医院治疗,出院后一直在家休养,去年10月份我才评定为6级伤残。但是单位现在的负责人不愿意负担医药费了。我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是单位说已超过了劳动争议的60天时效。请问,工伤致残是怎样确定时效的?

    答:我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但是,这里所说的60日内,不是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60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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