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时效的重要变化
发表时间:2012-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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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有其独特的仲裁(与商业仲裁分属两种仲裁)时效,即劳动法规定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的60天。很多劳动者由于错过了法律规定的60天时间,致使权利无法得到保护,合法利益受到损失。
为了尽最大努力保护劳动的利益,给予他们尽可能多的维护权利的机会,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了对“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权威解释。因此,很多情况下,劳动者提出劳动争议(即主张权利)时,才被认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能在非常宽的时间期间里随时提出劳动争议的司法干预程序。
面对法律规定的变化,企业hr更应该做好相关方面的工作,以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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