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刘某于2009年1月到某国际贸易公司担任会计工作。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为2009年1月18日至2012年1月17日。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续签劳动合同。刘某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为自己办理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手续和社会保险、公积金及档案转移的手续。贸易公司辩称:刘某未与公司办理辞职手续,未与公司办理工作交接,同时刘某涉嫌违法犯罪,该案公安机关正在侦查中,因而不同意刘某的仲裁请求,请求依法驳回刘某的仲裁请求。
仲裁委认为,刘某与贸易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续签,双方的劳动合同已终止。刘某要求贸易办理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手续和社会保险、公积金及档案转移的手续是劳动者的权利,双方的其他纠纷并不以此为前提,故公司应为刘某办理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手续和社会保险、公积金及档案转移的手续。仲裁委裁决贸易公司于15日内为刘某办理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手续和社会保险、公积金及档案转移的手续。
评析: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劳资双方之间的其他纠纷,能否成为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各种手续和证件的理由。
《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关系结束后,原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应继续履行相应附随义务,以协助对方工作。劳动者负有办理工作交接、返还用人单位财产物品资料的义务,使用人单位不至于因更换工作人员影响工作以及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及时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义务。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是劳动者申请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失业金或者重新就业所必需的材料。实践中,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以及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也是很多用人单位在招用新员工时,需要应聘人员提供的。如果用人单位不办理以上手续,会影响到劳动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或重新就业。而且,《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要承担相应责任,并对办理解除或终止手续做了15日的时间限制,都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企业滥用权力损害劳动者的利益。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有其他纠纷,应通过提起劳动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正常合法途径来解决,而不应该也不允许通过扣押劳动者的相关手续及证件等来限制劳动者。
相关法律知识: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内容分为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内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外的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形式分为要式劳动合同和非要式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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