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根据以上规定,用人单位针对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唯一的办法就是与他们的终止劳动关系,否则,不但有可能引起双倍工资风险,而且还会受到《社会保险法》所规定的处罚。
证明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劳动者造成的,是企业的被动管理行为,在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需要保留好四方面的书面证据,否则可能因举证不能承担法律后果。
一、用人单位必须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发出协商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用人单位应当保留劳动者签收通知书的证据。当然,用人单位也可采取其他形式告知,比如在厂务公开栏张贴通知等,但也应当得到劳动者的签字确认,以防后患。在这里要注意,不能等到接近30天时才履行告知义务,应当为劳动合同的协商等留出时间。
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一般存在三种情况,一是劳动者遗忘或忽视,二是对合同条款不满意,三是故意不签订。无论遇到哪种情况,用人单位最好按照《合同法》第94条规定,履行催告义务,催告书以书面形式告知,让劳动者签字作为证据保存。
三、向劳动者发出书面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说明前两个环节的时间、终止理由和法律依据,作为办理终止劳动关系的前置,让劳动者再次签字作为其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据。
四、向劳动者发出书面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证明书应涵盖《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所规定的全部内容,让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管理台账上签收。
上述四个环节中,只要劳动者在任何一环拒绝或否认,用人单位就很难举证。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尽量做到先签合同后用工,规范用工管理,特别是程序管理。另外,以上程序中,如果劳动者直接在协商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上签字确认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可省略催告义务;如果劳动者拒绝在任何通知书上签字,用人单位可由两名以上相关人员签字证明;如果当面通知劳动者有困难,应以特快专递邮寄,并妥善保留邮寄查询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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