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
意见概要
在劳动合同的解除方面,《草案》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都分别加以明确。与《劳动法》原有的规定相比,较为显著的变化是,对用人单位的解除权加以严格限制,同时增加了劳动者适用即时解除权的情形。许多人认为这些内容是对劳动者权益进行了更加有力的保护,也有利于监督用人单位的诚信合法经营;但也有人提出:劳动合同法应当力求在劳工权益和企业责任之间寻求平衡,而不应对企业包括解雇在内的用人自主权的过多限制。
专家点评
从立法上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实行“差别待遇”,正是劳动法的要义和劳动法作为独立的部门法存在的理由。追求公平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主题。人们在社会中的公平由自然的公平和法律的公平情形都分别加以明确。自然的公平是人与人之间力量对比的自然平衡,人们仅凭自身而无须借助外来的力量就能达成得到彼此的公平;社会的公平则大异其趣,其前提本身就存在于人与人之间力量对比的自然不平衡,一方明显的优势于另一方,且处于弱势的一方仅凭自身的力量根本无法找到失去的平衡,必须依靠社会中他人的力量才能实行其在社会中应当得到的公平。这种社会力量便是法律,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而言,便是包括劳动合同法在内的劳动立法。因此,法律在本质上是以社会的力量帮助弱势群体,法律在社会中关注的是市场经济中的不幸者,而不是那些幸运者。或者说,法律是也仅仅是社会成员中弱势群体的法律。因为只有他们才需要法律,也只有在法律的保护下他们才能得到社会的公平。
至于相对于弱者的强势群体即便没有法律也能凭借自身的优势和各种其他的社会资源得到公平或者恢复失去的公平。如果对于强弱之势明显的双方进行平等的保障,法律失去了对强者的意义,也从根本上丧失了对于弱者的意义。只有当法律对强者的权利进行适度的限制、对弱者的权利进行适度的倾斜,才能使强者的力量与弱者的力量达到一种法律上的平衡,或者说使强弱之势不同的群体在社会中达到权利与利益的公平。
所以,当劳动者“一职难求”并进而演化为“一职难保”时,当用人单位可以随意地挑选劳动者甚至可以挑选到“零工资”的劳动者时,法律还要赋予双方同等的解除与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并以此来追求双方在社会中的公平,恐怕就有些缘木求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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