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劳动工伤 > 劳动合同 > 终止劳动合同 > 终止劳动合同纠纷案例
终止劳动合同纠纷案例
发表时间:2014-07-29 浏览次数:39

原告湖北省宜昌市无线电厂(以下简称无线电厂)因与被告卢玲、倪亮、刘珊、何国香等4人发生终止劳动合同纠纷,不服宜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向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无线电厂诉称:因4名被告与本厂的劳动合同期满,本厂通知终止劳动合同,宜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却裁决本厂与4名被告补签2—7年的劳动合同。这个裁决于法无据,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终止4名被告与本厂的劳动合同关系。4名被告辩称:按照原告制订的《全员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原告应当与我们签订5—10年的劳动合同,但是原告不向我们宣传、告知细则的具体内容,使我们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其签订了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这个劳动合同违背了我们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无效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叫原告与我们续签劳动合同,是正确的,原告应当执行。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88年11月至1989年12月期间,原告无线电厂分别与被告卢玲、倪亮、刘珊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被告何国香在1987年与宜昌市旭光棉纺织厂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1992年调入无线电厂工作。1995年5月,原告无线电厂按照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要求,制订出《宜昌市无线电厂全员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经厂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8月,无线电厂根据该细则,分别与4名被告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1995年8月1日起至1997年8月1日止。合同到期后,无线电厂没有通知4名被告终止劳动合同,也未续签劳动合同,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1998年7月,无线电厂以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已到期为由,通知4名被告终止劳动合同关系。4名被告向宜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维持原劳动关系,并与无线电厂续签劳动合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无线电厂应与4名被告补签2—7年的劳动合同,并为4名被告缴纳社会保险金。无线电厂不服该裁决,遂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1988年底至1989年底第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原告无线电厂制订的《全员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双方当事人于1995年8月第二次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为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在原告无线电厂于1995年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前,卢玲、倪亮、刘珊、何国香等4名被告就是合同制职工。按照无线电厂制订并经该厂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一致通过的《全员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合同制职工应与无线电厂签订期限为5—10年的劳动合同。无线电厂与4名被告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不是4名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违背了上述规定,该合同中有关劳动合同期限的约定无效。据此,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于1999年5月20日判决:

获取相关帮助请咨询秦皇岛合同纠纷律师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终止劳动合同纠纷案例”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劳动合同管理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109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