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劳动工伤 > 劳动合同 > 终止劳动合同 > <劳动维权篇>国有企业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合同,企业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维权篇>国有企业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合同,企业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发表时间:2006-12-30 浏览次数:206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以下简称《规定》)废止后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有关生活补助费的支付问题,地方有规定的,

可以按地方规定执行。地方没有规定的,以《规定》废止时间为准,对在《规定》废止前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时,应计发劳动者至《规定》废止前工作年限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对在《规定》废止后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以

不支付生活补助费。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劳动维权篇>国有企业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合同,企业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劳动合同管理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74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