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轮换工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发给“生活补助费”还是“经济补偿金”?
发表时间:2005-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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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7号)十七条规定,农民轮换工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发给劳动者“生活补助费”,其计发标准以“标准工资”为基数。该“标准工资”是指终止合同时的实得工资,不是指终止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标准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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