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需要审查哪些内容
发表时间:2015-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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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第44条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下列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 集体协商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 集体协商程序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三)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内容是否与国家规定相抵触。
单位报送集体合同需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双方的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职工协商代表是否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等;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跨行政区域的大型企业或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所属下一级企业或子公司的负责人与工会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是否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三)集体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宏观调控政策,合同条款是否公平等;
(四)单位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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