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开学是重庆新世纪公司綦江店促销员,工作八个月之后因故被单位辞退,因未与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单位被裁决应向李开学支付双倍工资。
基本案情:单位用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引发劳动争议
李开学系綦江东溪人,2009年12月受聘到重庆新世纪公司綦江店从事促销员工作,交纳保证金380元,口头约定试用期三个月,每月工资1200元。李开学接受新世纪公司綦江店的劳动管理。试用期结束后,李开学一直继续工作,但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参加社会保险,直至2010年8月李开学被单位借故辞退,工作期间李开学曾被安排接受培训。
李开学自认工作认真负责,未违反单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对被单位辞退很是不解。于是找到重庆永登律师事务所陶跃明律师,请求为其维权。陶跃明律师对于李开学的遭遇深表同情,当即表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讨回公道。其后,律师积极帮助李开学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裁决结果: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单位应支付双倍工资
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李开学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单位未与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决用人单位应向李开学支付双倍工资。
律师评析:单位不与员工签订书同劳动合同存在多种风险
重庆永登律师事务所陶跃明律师分析认为,因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正确的。
律师进一步分析认为,单位不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除面临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认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后用人单位不得随意终止劳动关系,否则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相当于经济补偿金的二倍。
此外,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单位还面临其他一些不确定的风险,如因无合同期限约定,单位可能反过来被员工“炒鱿鱼”,给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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