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林芳找工作时,多次被用人单位以学历太低为由拒绝,于是林芳便让人伪造了一张某名牌大学的假文凭,并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聘用合同。三个月后,被a公司发现,遂提出提前解除合同。
有人认为, 林芳虽没有文凭但完全可以胜任该工作,故a公司不能仅因林芳持的是假文凭而解除劳动合同。
笔者则认为a公司是有权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的。
一方面,林芳的行为属于欺诈。简而言之,欺诈 是指制造假象或者隐瞒事实真相,诱使对方作出相应的行为,且如果对方知道真相,必不为这一行为。林芳与a公司在互相选择时, a公司有如实公布拟聘用人员的数量、岗位以及所要求的学历、职称和有关待遇等的义务,林芳则有出示身份证、工作证、学历证书等有效证件的义务。由于林芳持有伪造的某名牌大学文凭,a公司在误以为是真的情况下,才与林芳签订了劳动合同,假如a公司知晓,则不会有该合同存在,这些与欺诈的构成要件是吻合的;另一方面,《劳动法》中规定,采取欺诈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无效的劳动合同,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因此,由于林芳未能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无论林芳目前是否可以胜任该工作,a公司都有权提前将林芳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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